1、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7、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学人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8、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0、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