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威海社保缴费基数,威海五险一金缴纳比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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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个人缴纳比例。

  

威海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

  

集中缴费期为1月1日至4月30日,届时,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910元执行。

  

1、缴费基数

  

工作人员介绍,2017年度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定为2910元。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本人申请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需缴纳6984元,医疗保险只缴纳统筹基金部分,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即46周岁以下的缴纳2269.8元,46周岁以上的缴纳2095.2元。生育保险需缴纳174.6元,其中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可自愿选择是否缴纳生育保险,不缴纳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缴费时间

  

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明年1月1号到4月30号。缴费人员可在集中缴费期内,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机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医疗保险会有3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广大市民应在集中缴费期内及时缴费,以免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

  

附:威海社保的最全问答

  

社保咨询电话?

  

市区社保:

  

住房公积金:

  

威海市人社局可受理威海市社保所有业务:(0631)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0631)

  

环翠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0631)

  

文登社会保险服务中心:(0631)

  

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0631)

  

乳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0631)

  

威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每个月的最低基数是多少?

  

2016年度威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850元执行。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本人申请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调整。

  

从2016年开始,我市档案托管人员社会保险的集中参保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缴费时,既可以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机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缴费。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1.购房:

  

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

  

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

  

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④公积金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3.租房

  

①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②支付市场租房房租提取

  

4.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

  

①未使用住房贷款买房;

  

②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③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由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④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收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有下列情况之一,就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①离、退休的;

  

②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⑧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8.异地买房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社保断缴有什么影响?

  

1.医疗保险

  

在威海,社保中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断保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一旦中断缴费1个月,从次月起账户冻结,不能报销,个人账户的钱就不能用了。

  

如果医保缴费中断超3个月,重新缴费时,即使是补缴了欠缴费用,也要和新参保人员一样,自缴费之日起产生3个月的免责期。也就是说,重新参保3个月内,参保人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2.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威海买房还是比较方便的,但是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社保公积金必须连续缴满六个月,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才行。

  

3.生育

  

在威海,若要享受生育保险,需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继续缴费,且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4.失业保险

  

在威海,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可领取失业保险。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注意: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则无法领取失业保险。

  

5.落户

  

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落户,有合法稳定职业需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本市以外人员落户,有合法稳定职业需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关于医保报销?

  

(1)居民医保卡:此类医保卡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成年人目前缴费共有两个档次,一档每年100元,二档每年250元;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每年缴费100元。

  

(2)职工医保卡: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居民医保报销

  

成年居民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普通门诊慢性病的,可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一个医疗年度内,按照一档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500元,按照二档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住院

  

(1)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的报销有个起付线,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800元。

  

(2)报销比例:

  

住院治疗,起付线的部分是要病人自己负担的,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开始按比例报销。

  

一档缴费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和50%;

  

二档缴费居民在4万元以内: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65%和55%;4万元以上: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70%和70%。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因急、危症就医或者转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负担10%,剩余部分按三级医院的标准报销。

  

(3)门诊特定项目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慢性肝炎药物治疗、肝硬化、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药物治疗、白内障门诊手术医疗、苯丙酮尿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12种门诊特定病种,为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参保居民因上述12种门诊特定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住院医疗费用的规定结算。

  

职工医保报销情况

  

1.普通门诊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为900元,但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起付标准为300元。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处理。

  

2.住院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支付限额为4万元(含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超过1万元至4万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

  

(3)转外住院

  

参保人员需转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经治医院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期间或按规定转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报销的,其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本市内相同,但需个人先负担1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到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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