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说说子女投靠落户
外省市子女申请落户上海需要哪些条件?
一起来看看吧
外省市子女申请落户本市户口的
适用对象及相应条件
01未成年子女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02支内、知青子女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申请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父母户口(含先育后婚、继子女)所需材料: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未成年子女投父母户口(本市父母死亡、判刑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户口的,由民警通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上海子女投靠落户流程
图源:随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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