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订版)

市公安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办反映。兹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常住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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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办反映。兹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条本条例所称之本市居民,系指拥有本市常住户口之人士。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申请、发放诸如《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第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以及申请、海南落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居民身份证》

  

的申领、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执行。第

  

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是本市户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和各区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管理工作。第

  

条本市居民应于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经常居住地依法登记常住户口。海南落户居民户口登记权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第

  

条婴儿可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可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到本市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的集体户口人员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登记。第

  

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请出生登记,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到军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到军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第

  

条父母一方或一方为原城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出生于本国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出生登记申请,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一海南落户代办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出生于境外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到本市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第

  

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时,应于入伍前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军人复员、转业或退伍后,应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被部队除名后,应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恢复。第十二条本市居民出国、出境,不办理户口注销。已经在国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注销户口。未取得移居国(境)外定居许可而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市居民,经公安海口落户代办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已获许可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且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需要回沪定居的原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由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三条本市居民被逮捕、判刑或劳改的,不办理户口注销。因被捕、判刑或劳教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被劳教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第

  

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城市居民被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捕、判刑、劳改、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应当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如果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发生变更,应向变更后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重新登记。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由迁移人本人到派出所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办理。若

  

涉及整个家庭的迁移,迁移人应书面委托一个家庭成员或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来处理。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海口落户的户口迁移,已经在集体户口中办理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在集体户口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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