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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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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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是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_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

  

2、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居民_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_居民_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_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

  

3、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4、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

  

5、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第十条出guo、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

  

6、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_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经_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guo、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_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

  

7、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

  

8、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

  

9、迁移;(二)夫妻之间的迁移;(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

  

10、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第二十一条本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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