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政策,上海外来媳妇要多久才能落户?

一、上海外来媳妇一般要10年才能落户,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填写申请。外来媳妇落户上海文件准备流程:1、夫妻双方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去上海市户籍一方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2、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到上海户口的男方街道开具计生委的证明文件

2018年最新政策,上海外来媳妇要多久才能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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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外来媳妇一般要10年才能落户,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填写申请。

  

外来媳妇落户上海文件准备流程:

  

1、夫妻双方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去上海市户籍一方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2、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到上海户口的男方街道开具计生委的证明文件。

  

3、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级单位都要盖章。

  

4、外地户口一方需提供原籍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

  

5、外地户口一方需提供原籍的“户籍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6、如有子女且已落户上海,须提供“出生证”和幼儿园的就读证明文件,“预防接种证”。

  

7、若上海户口一方如果原为外地户口迁入上海的,须提供当初入户的原始迁移文件。

  

8、带上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预审。

  

9、2个月内可以开出准迁证,持准迁证在40日之内回外地原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其他可以提前落户或者直接进行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情况如下:?

  

1)结婚时间不限的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或博士或是获省部级奖项者?(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2、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或是硕士(必须在沪工作3年以上);???

  

3、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4、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2)结婚满3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满5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上海户口方高中以上学历,外地户口方中专以上学历。

  

三、证明材料:??

  

1)异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2、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报人员全家的户籍证明;??

  

3、沪地配偶单位证明,随迁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4、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5、沪地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2)就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2、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2009]7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沪公发[2014]142号)第十二条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批决定:

  

(六)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公安阳光警务—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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