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LP/QDIE基金设立最新实务研究——以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广东(深圳以外)为例

一、QDLP/QDIE的定义在我国的外汇管理体系之下,我国境内居民(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及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往往收到严格的监管,且这种监管不仅包括外汇管理局的外观监管,还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的各类行政监管。在众多的境内资金出海

QDLP/QDIE基金设立最新实务研究——以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广东(深圳以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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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QDLP/QDIE的定义

  

在我国的外汇管理体系之下,我国境内居民(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及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往往收到严格的监管,且这种监管不仅包括外汇管理局的外观监管,还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的各类行政监管。在众多的境内资金出海路径中,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QualifiedDomestic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QDLP”)与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制度(QualifiedDomesticInvestmentEnterprise,以下简称”QDIE”)则是两个新兴的渠道。

  

我国的QDLP制度最早为上海于2012年率先推出,且自上海正式启动QDLP试点工作以来,已有多家国际知名机构落户上海并取得相关资格,包括城堡投资(Citadel)、橡树资本(OakTree)、英仕曼集团(ManGroup)、奥氏资本(Och-Ziff)、肯阳资本(CanyonCapital)以及元盛资本(Winton)等。

  

我国的QDIE制度最早为深圳于2014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以下简称“深圳QDIE试点办法”)。虽然就推出时间而言,QDIE晚于QDLP,但事实上,就业务模式而言,这两项制度虽不同名称,但却无本质区别。

  

总体而言,QDLP制度与QDIE制度均属于我国目前的境外资本市场投资工具,是指通过境外投资主体企业(以下简称“QDLP/QDIE管理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QDLP/QDIE基金”),并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后参与海外项目投资的方式。这两项制度均使得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以投资于海外项目,有利于相关机构或高净值人群进行海外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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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DLP/QDIE基金设立的主要关注点

  

自2012年上海率先推出QDLP制度以来,QDLP/QDIE制度逐渐拓展到其他城市,包括天津、海南、北京、深圳、青岛、重庆、江苏、广东(深圳以外)。本文主要以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广东(深圳以外)为例,对比分析各地QDLP/QDIE政策中关于QDLP/QDIE基金设立的重要关注点。

  

关注点之一:政策文件

  

目前本文关注的五个地区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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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之二:准入门槛

  

就QDLP/QDIE基金设立的准入门槛,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在于对于此类基金的出资要求。相对而言,北京、上海对于设立此类基金的出资要求最高,海南、广东(深圳以外)次之,另外深圳的QDIE新规取消了对于出资额度的最低要求。但以上所有地区均要求此类基金需注册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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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之三: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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