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人才补助政策,濮阳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我市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培养和激励保障体系,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近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及子女就学、人才公寓等配套措施,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认定程序、日常管

濮阳人才补助政策,濮阳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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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培养和激励保障体系,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近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及子女就学、人才公寓等配套措施,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认定程序、日常管理、政策待遇等进行了明确。濮阳人才补助政策,濮阳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按照规定,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为在濮工作、来濮自主创业,我市全职或柔性引进,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符合《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濮发〔2015〕23号)A、B、C、D类标准的优秀人才。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将在创新创业、信贷融资、子女入学、住房、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我市对于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继续在濮工作的,由单位对其进行任期考察,合格的可继续申报。在上一个任期内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支持政策及待遇继续享受。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经初审认定、复核公示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证书,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备案。《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等表格可在濮阳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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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的通知

  

濮人才[2019]7号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委组织部,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濮阳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5月5日

  

《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集聚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濮发〔2018〕9号)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培养和激励保障体系,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濮工作、来濮自主创业、我市全职或柔性引进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符合《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濮发〔2015〕23号)A、B、C、D类标准的优秀人才。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以上标准可适时调整并实行动态发布。

  

二、认定程序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遇有重大引进计划、急需人才的可及时认定。

  

(一)提出申请。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能够认定其身份的高层次人才,不再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无法核实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需要追加有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认定。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公示结论报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其中,市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县(区)主管部门负责;非公经济单位人员由单位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认定。经认定达到相应层级水平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将人选名单、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结论等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颁证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证书,并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备案。对人选有异议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定。

  

凡通过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认定为濮阳市高层次人才,并对照市级认定标准颁证。

  

三、日常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继续在濮工作的,由单位对其进行任期考察,合格的可申报延期。在上一个任期内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支持政策及待遇可继续享受。

  

(二)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我市工作的,实时进行调整。达到更高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认定,经认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业绩档案。用人单位对其业绩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情况实行年度、期末考核,并形成结论性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离开濮阳或不再与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政策待遇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一)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对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30万元~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对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并由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30%股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科技开发启动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

  

(二)创业信贷融资扶持。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企业过桥还贷资金、企业助保金贷款、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融资扶持资金,对引进培育人才项目优先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投资集团、各县区)。根据创业项目进展,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或使用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担保及贴息资助。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500万元的政策性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

  

(三)税收优惠。高层次人才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规定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奖励补贴。新全职引进的A类人才,发放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制度。新全职引进的B类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5000元差旅费。新全职引进且认定为急需紧缺的C、D类人才,给予不低于15万元安家费,提供5万元~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2万元。所需资金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各用人单位)。

  

(五)编制使用和聘用方式。高层次人才全职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空编的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用编和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没有空编的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人才周转编制,办理聘用手续。对全职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单位需求和本人意愿进入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和聘用手续按上述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办理。愿意进入企业人才服务团工作并遵守相关规定的,纳入企业人才服务团管理,享受相应政策和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工信局)。

  

(六)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转学优先安排。申请入读幼儿园的,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入读小学、初中的,按照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公办学校;申请就读普通高中的,应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在外市就读中小学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的,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本人意愿协调安排相应公办学校就读,并办理转学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其配偶有工作意向,符合就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或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各用人单位)。

  

(七)安居保障。新全职引进的A类人才给予最高30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在濮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无偿获赠免租住房,其他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鼓励支持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人才周转公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中心、各县区、各用人单位)。市属医疗单位为定点医疗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绿色通道服务。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其在校就读的子女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区、各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在本人经常居住地选择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各用人单位)。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支持政策和待遇由财政、人社、科技、工信、编制、金融、税务、教育、卫健、医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其职能明确专门机构予以落实。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高层次人才确认单,相关部门凭确认单及时兑现相关待遇。严禁提供虚假资料、签订虚假协议,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待遇、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人才[2019]8号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委组织部,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濮阳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5月5日

  

《濮阳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做好2018年度建设的1000套人才公寓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分类排队、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分配。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分类认定。

  

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的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认定、评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直部门负责所管理和服务单位的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认定、评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对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配租管理、运营维护工作。

  

第三条供应范围原则上为在市城区工作、生活的以下人才:

  

1.高层次人才。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濮阳工作,《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界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2.管理人才。从外地来濮任职的县级以上党政人才,以及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3.高学历人才。按照《濮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濮阳市面向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毕业生定向招聘实施方案(试行)》《濮阳市企业人才服务团实施方案(试行)》《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濮阳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等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高学历人才,以及市直机关的定向选调生。

  

4.需特殊支持的人才。在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全职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5.其他青年人才。全职在市城区内创新创业就业且毕业未满7年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四条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在濮阳市城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2.申请人在实施(参照)公务员法单位工作的,需有录用或任命文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在企业工作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兼职挂职、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应有相应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等依据。

  

第五条申请材料:

  

1.濮阳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能够认定其资格条件和要素评分的申请人,不再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无法认定其资格条件和要素评分的申请人,按需要追加以下佐证材料:

  

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自主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信息证明材料;近5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5年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主创办企业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第六条申请与分配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濮阳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连同需要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受理。用人单位受理人才公寓申请并核实相关材料后,报相应主管部门。

  

3.部门汇总。主管部门汇总所管理、服务单位人才公寓需求并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填写濮阳市人才公寓申报汇总表,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4.审核认定。市委组织部负责对高层次人才、管理人才、高学历人才进行资格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青年人才、需特殊支持的人才进行资格认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对通过人才资格认定的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定意见由房地产管理中心统一出具。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审核部门通知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社会公示。市房地产管理中心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将审核确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提出,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

  

6.分配房源。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按照高端优先、分类排队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属人才层次、要素评分等情况分配租住房屋,分配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7.签订协议。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金押金,发放入住通知单。

  

8.正式入住。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到分配的公寓办理正式入住手续。

  

第七条人才公寓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用人单位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续签租赁协议。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的,租金全免。其他类型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不超过同区域租赁房租金的80%。

  

第九条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缴纳。

  

第十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后,需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并负有保证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好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待租期结束时视履约情况给予相应返还。

  

第十一条公寓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濮阳或者不在濮阳工作和生活的;

  

2.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6.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相应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回人才公寓的,需提前1周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提交书面退房申请,并结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接收退房申请后应及时变更入住信息。

  

第十五条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承租人进行信息核准、资格复核,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不再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

  

濮教[2019]22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

  

根据《濮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认定符合《濮阳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濮发〔2015〕23号)A、B、C、D类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优先安排原则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当地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安置方案,开辟“绿色通道”,按照高层次人才的意愿,简化程序,坚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妥善解决好本地及驻当地的市属、省属、中央驻濮单位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二)限时办理原则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障重点,在接到高层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到位。

  

(三)属地管理原则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转学,其意愿就读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办理有关手续。拟就读市属学校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拟就读县(区)所属学校的,由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负责受理。

  

三、具体措施

  

(一)入学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幼儿园的,由当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入读小学、初中的,按照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公办学校;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应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入学优惠政策,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转学

  

在外市就读中小学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的,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由当地按照本人意愿协调安排相应公办学校就读,并办理转学手续。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

  

申请人向就读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

  

2.濮阳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3.父母身份证、户口簿、聘用合同等材料;

  

4.其他与入学相关的材料。

  

(二)审核办理

  

就读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验材料后,研究提出入学安排意见,并通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依据本《通知》研究制定本地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具体政策和操作方案,明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在单位网站公布联系电话,建立一套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机制。

  

(二)强化服务保障

  

各县(区)教育局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优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理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相关证明材料,加快实现“网上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同时,要及时跟踪督办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高层次人才安心在濮工作。

  

2019年5月5日

  

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人才政策》的通知

  

濮人社[2019]115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濮阳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人才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6日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人才政策》

  

为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人才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18〕31号)要求,加强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支持和激励广大人才服务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民营经济人才培养力度

  

(一)支持民营经济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加强对企业家素质提升的统筹规划,用5年时间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高管完成一轮系统培训。持续组织领军型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到清华大学等高校开展高端培训,定期开展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提升企业创新素质,增强发展后劲。

  

(二)支持民营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将民营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纳入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规划,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注重向重点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倾斜,每年择优选派民营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研修培训,推动民营经济人才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升。

  

(三)支持民营经济技能人才培养。到2023年,全市建成50个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新设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全市每年培养1000名以上急需紧缺技师,按照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数,分别给予每名3000元、4000元的补助;扶持建立50个濮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设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通过以师带徒等方式培养1000名高技能人才,带动8000名技能人才的素质提升。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依托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濮阳市技师学院,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方式培训民营企业在岗职工和所需技能人员。在大中型民营企业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

  

二、支持民营经济人才引进工作

  

(四)在民营企业探索建立特聘研究员制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特聘研究员岗位,面向海内外引进研发创新领军人才,解决企业难题,助推企业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特聘研究员,每人每年享受省财政提供的30万元岗位津贴。

  

(五)支持民营经济引进博士后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站博士后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对新创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站单位、基地单位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享受省政策的同时,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次5万元招收经费。对来濮、留濮在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在享受省政策的同时,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次6万元安家补助经费,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每年给予1.8万元人才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从事的研究项目获得相应奖励,实现成果转化,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经费资助。

  

(六)支持民营经济引进高技能人才。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外市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和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可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和额度由各地确定。

  

(七)帮助民营经济引进外国专家智力。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资助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国(境)外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海外工程师等外国专家和优秀外籍青年人才。外国专家参与研发的生产建设项目,评定为短期、中长期外国专家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由市财政、受益财政各承担50%。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为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人事代理服务。持续开展企业人才服务团招聘,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企业千人就业计划,对规模以上企业聘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补助。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扩大见习对象覆盖范围,为见习对象提供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通过发放补贴、简化见习单位认定手续等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对当年新招用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学生、失业人员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九)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民营企业活动。积极承办国家、省专家服务基层和博士后科技服务基层行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国家级或省级专家、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省派博士服务团等为民营企业提供引才引智帮扶活动,推进民营企业人才培养、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依托市高层次人才联合会,组织专家到民营企业开展考察调研,在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指导服务企业发展。

  

(十)支持民营经济“柔性引才”。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协议、特聘、兼职、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民营企业对带技术、成果来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股权激励,由企业与引进人才协商,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产权收益分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同意,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成果、创业计划等在本市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

  

三、完善民营经济人才评价激励制度

  

(十一)做好民营经济高层次人才选拔认定工作。推荐评选各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人选时,单独设置民营经济人才申报条件和申报指标。持续开展功勋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优秀专家、乡土专家、大工匠等各类优秀人才评选适当向民营企业倾斜。对民营经济高层次人才及时开展认定,经认定的,在奖励补贴、薪酬待遇、税收优惠、医疗社保、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十二)完善民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办法,开展针对性职称评审。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行业商协会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推动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进一步畅通民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报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渠道。加快推进“互联网+职称”建设,简化申报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对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政策,简化环节、减少手续,对特殊人才实行一步到位的评价办法。

  

(十三)完善民营经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申报省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按技师培训项目和失业保险技能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等评选活动,对获得相应称号的,直接扶持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四、构建民营经济人才服务机制

  

(十四)加强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三大三专”产业人才(项目)需求,加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全覆盖。加强与“三中一清”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合作,为民营经济搭建技术对接、成果转让、信息交流的共享平台。发挥政府有关部门、民营服务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民营经济提供人才信息、人才咨询、人才推介、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等服务。进一步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及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培养平台的作用,不断提升服务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的水平。

  

(十五)营造民营经济人才发展良好环境。推进党委联系民营企业家工作常态化,分级分类确定党委(党组)联系服务对象,建立各级各类民营经济人才信息库,加强政治引领和关心关爱。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人才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提高人才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大对民营经济优秀人才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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