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引进资料清单[五篇模版]

上海市人才引进资料清单1、介绍信(单位提供)2、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单位提供)3、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提供)4、关于人才引进的申请报告(按模板填写)5、个人工作业绩报告(按模板填写)6、个人政治素质报告(按模板填写)7、个人政治

上海市人才引进资料清单[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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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才引进资料清单

  1、介绍信(单位提供)

  2、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单位提供)

  3、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提供)

  4、关于人才引进的申请报告(按模板填写)

  5、个人工作业绩报告(按模板填写)

  6、个人政治素质报告(按模板填写)

  7、个人政治审查证明(按模板填写)

  8、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本人)

  10、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配偶)

  11、人才引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模板)

  12、岗位说明书(本人目前岗位)

  1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中级、高级)

  14、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高级)

  15、职称资格任职聘任文件(中级、高级)

  1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高级)(模板)

  16、个人纳税清单(个人网上自助打印,按照一年一张)如有不连续或者断开请写详细说明

  17、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18、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9、本人结婚证复印件20、户口本复印件

  21、孩子出生证明

  22、独生子女证明(一个子女)

  23、夫妻再生育证明(二胎)

  24、配偶身份证

  25、配偶户口本

  26、配偶结婚证

  27、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8、个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验证(人才交流中心验证,提供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9、配偶放弃落户承若书(配偶不落户)30、配偶同意落户承若书

  31、个人获奖、证明人才资料(如果有)

  备注:

  1、如果配偶随调或者随迁,请提供与主申请人相同的资料

  2、上述资料所提供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待验证。

  人才引进申办材料清单

  所有个人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手写注明“该证书原件真实有效,如因个人提供材料失实,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签署姓名)根据申报人

  陈述的条件,请准备下列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必备)《广州市人才引进申报表》(需填好双面打印,签名栏需手写;内容要填写清晰、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需同时提供该申报表电子版)、(必备)引进报告

  二.原档案单位出具的调动材料或现引进单位的就业登记资料(下列条件其中的第2条人员须在现就业单位连续1年社保,不可中断)(下列现实表现可用无犯罪记录证明代替;户籍地派出所出具)1.有干部身份的:同意调出函(只认今年的)、(档案转递通知单)、现实表现2.无干部身份的:(档案转递通知单)、现实表现、在引进单位表现的考核登记表、就业登记表、《暂不办理个人档案或同意调出函承诺书》三.用人单位资料

  企业已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身份资料(必备)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个人)或户籍证明

  五.学历资料(可在广东省或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学历学位鉴定,南方精典大厦9楼可以鉴定费用150左右)

  毕业证及其鉴定学位证及其鉴定

  六.专业技术资格资料(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资格证书、评审表(认定表)或考试报名表、网上查询证明

  本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书鉴别证明(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七.职业资格资料(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地址:越秀区东华南路148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证明

  本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水平测试并提供测试成绩单(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

  八.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本市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所在省、市、区各社保中心出具)

  代理协议或代买社保证明(引进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协议或证明需盖上引进单位和参保单位公章)九.计划生育证明(迁入我部集体户者,在天河南街道计生办出具,地址:体育西横街193,195号)(必备)拟迁入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不能超过6个月(需先回原籍地出具计生证明后,再到广州拟迁入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以下为已办理客户反馈所需要材料,仅供参考1:夫妻双方的户籍所在地计生证明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证(需是办理的居委所在的管辖地区内)

  4:搭户人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搭户的证明原件5:本人前去

  十.已婚人员单方办理配偶方需提交的材料

  单方调动意见书(由不调方提供意见并签名盖指模)

  配偶户口本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十一.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无房产人员:1现居住地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证明、2单位提供集体宿舍居住证明、3借住在非直系亲属或朋友家的,可提供出租屋管理中心或房管局负责备案的地方出具《借住备案证明》作为合法住所证明

  本人或配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完税证明

  十二.本市合法落户材料(落我部集体户人员不需准备此材料)本人或配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完税证明落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集体户户口簿

  搭家庭户: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及户主、业主同意搭户证明

  搭租赁房屋家庭户:业主、户主同意搭户证明、户口簿、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证明十三.随迁家属资料

  结婚证、配偶就业证明或参保记录、户口簿及身份证

  随迁子女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在校就读证明(19周岁以下在校初中或高中学生)十四.随调家属

  同意调出函、档案转递转递通知单

  用人单位资料、引进报告、本市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代理协议或代买社保证明(引进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学历材料及其鉴定十五.离婚证明材料

  离婚证及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三者其一)

  十六.其他材料

  (必备)人事代理手册正册贴小一寸照片(必备)所有材料都需要原件彩色扫描(500K以下,JPG格式),且为正面扫描。每张扫描件请保存为其对应的名字(即扫描件为毕业证,为其命名为“毕业证-XXX”后保存,邮件发给我或者自行携带U盘提供给我部)。

  上述黑色阴影字体的材料在我发的邮件模版中

  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

  1、人才引进:人才引进程序:(1)单位备齐材料;(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夫妻分居政策:2.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2)配偶一方是博士;(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2.2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2.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除了

  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以上申请上海户口条件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对大家以帮助。

  单位申办在职人才引进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说明:

  1、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

  2、居住证为当前有效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

  2、

  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单位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流程:

  (一)网上申报

  (二)信息预审

  (三)提交书面材料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进度查询

  (七)领取《调动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27~34号(咨询及投诉电话:123

  33、。)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区人力资源部门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系统,网址: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二)个人人事档案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三)《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四)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16-17号窗,咨询电话:

  1、)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六)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可由申报接收单位、居委会、街道办或档案保管单位开具,须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七)计划生育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八)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配偶随迁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

  3、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九)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有效期为6个月;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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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9、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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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36??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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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导师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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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分

  9、其它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附加分)

  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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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15分

  4、其它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它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它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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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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