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积分入户流程及人才引进办理指南

一、办理时间全年度工作日二、人才引进的条件(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说明:1、申报人员须在本

深圳积分入户流程及人才引进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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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人才引进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说明:1、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5.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6.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根据我市户籍迁入规定,以下人员申请人才引进年龄上限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1.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在深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5.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本款第2至5项所规定人员,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随军家属、机关事业单位或驻深单位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重要提示

  (一)人才引进各项指标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以申报单位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在申报信息成功日前,申请人需具备所填报信息相应资质。已公示通过人员如在撤消修改后重新提交信息的,各项分值计算以撤消修改后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

  如撤消修改后重新提交信息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年龄上限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

  (二)关于人事档案问题

  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引进人员在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指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如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报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可自行商调干部及工人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办理调干、调工的,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商调档案(须与本单位毕业生档案托管机构一致),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受托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人力资源代理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三)关于拟引进人员身份确认的问题

  市外在职人才引进采用综合量化的评价方式,达到人才引进条件的,根据拟引进人员的身份,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手续。

  拟引进人员有人事档案和调出单位的,具有干部身份的按调干办理;具有工人身份的,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拟引进人员及呈报单位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填报本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拟引进人员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判断可参照附件3《业务类型(调干、调干和招工)判断指引》

  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受理其申报材料时一并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报信息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实情况不一致的,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为准。

  (四)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审核问题。

  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可申报积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应先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申报人才引进积分。详见附件4《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业务指南》(办理人才引进专用)。

  (五)关于随迁子女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六)已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或正在办理政策性随迁业务的人员,市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业务申请。

  (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请人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八)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租房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符合条件的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有关事项详见附件17。

  四、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比对无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我市的参保信息、居住证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参保信息单及本人居住证。

  2.系统自动比对个人征信系统申请人诚信记录信息,无需提交纸质的人才引进专用诚信记录表(人才引进专用诚信记录表一年内有效)。《人才引进专用诚信记录查询操作指南》详见附件6(网址:)。系统自动比对人才引进系统不良诚信记录信息,如有不良记录,申请人可在公示结束后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4.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我市人才引进定点体检医院的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无需提交体检表。(详见附件8关于印发《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55号)

  五、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一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须如实准确填写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审批(主管)单位信息。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二:分值明细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由本人在总分值“本人签名”处签名,人力资源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名、加盖公章并留电话。

  在户籍地无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的,须由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含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并留电话。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四)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唯一学历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网上核查有效期请选择24个月或以上。查询方式详见附件5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操作指引);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呈报单位对学历、学位验证信息需上网核实,并由人事经办人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学位验证报告》签名确认。

  2.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1.专业技术资格(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3)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可申报积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应先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申报人才引进积分。审核流程详见附件4《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业务指南》(办理人才引进专用)

  2.职业资格证书(包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专项能力证书(包含一级、二级、三级)(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我市参考取得国家或省统考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供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打印的成绩查询页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查询网址(网址:)。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收复印件)。目录详见附件9《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六)近五年(2011年至2015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七)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

  (八)获得(2011年至2015年)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九)投资纳税材料(收原件)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的除外。须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2.其它形式的纳税积分,需提交:一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二是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收原件)。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网上办事—商事登记簿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打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页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三是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注:上述最近三个年度指2013年至2016年。

  《2015年度纳入在职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社会组织名单》详见附件10

  (十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印同一张纸上);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附件11)。

  3.身份证号码曾有变更的(正常升位的除外),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变更时间,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指南所指身份证均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十三)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异地随迁子女的,另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复婚或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12个月。(详见附件12《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十五)《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十六)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符合《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呈报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完整的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呈报单位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无须同时报送学籍档案。但如因学历材料记载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现姓名及身份证号不一致或姓名或身份证号曾有变更的,需同时报送学籍档案。

  特别说明: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个人测评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注册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在职人才引进”,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进行个人测评,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可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订个人申办委托办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确认身份及办理方式

  在网上成功提交前,申请人及人力资源代理机构根据前述重要说明第(二)、(三)项判断本人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

  (三)网上信息填报和提交

  可由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建议选择此方式);如个人无法完成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个人测评环节,也可由代理机构填报个人信息后提交。

  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校核个人测评信息,选择本人身份(干部或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选择委托的代理机构后保存。信息填报后,需与受托的代理机构联系,经代理机构审核后,由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

  代理机构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在职人才引进”,系统将显示本机构代理的拟引进人员个人测评信息。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代理机构填报信息并提交

  代理机构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代理“个人信息业务申报”——“在职人才引进申报”——“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选择申请人身份(干部或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依据所填信息测评打分,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选择“测评并提交”。

  无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如申报调干、调工须委托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商调档案并由该代理机构向市人力资源部门呈报申报材料。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如在我市社保部门参保身份证号码与当前二代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且属非正常升位的,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2.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女信息(含夫妻双方)。“子女数”栏,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子女(含合法收养)和本人重组家庭的继子女(含合法收养)。

  3.如“毕业院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执业)资格”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系统选择“其它”后,自行编辑录入。

  4.“调出单位名称”及“档案保管权调出审批(主管)部门”须与公章完全一致。

  5.申报信息须由代理机构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

  6.代理机构及拟引进入户人员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和代理机构承担。

  (四)信息预审公示

  1.对系统申报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人员,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按照申报情况每月分两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网址:公示期间,系统显示为“已锁定待预审”

  代理机构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入“进度反馈”栏目,通过该申报人员条目的“办理状态”查看公示结果。如通过可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公示不通过的,“办理状态”将显示为“公示不通过”,点击后可查看原因。

  2.对于系统申报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信息成功提交后,点击选择人员姓名,根据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代理机构须按照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生成的材料清单,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并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办理调干及调工:具有人事保管权的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含人事档案)。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须委托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商调人事档案,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受委托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办理招工:申报材料直接由受托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应在规定时限(调干为公示通过后120日内,招调工为公示通过后90日内)内报送人力资源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审批。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书面呈报材料(调干及调工审核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对于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准确,分值核算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分值核算后未达到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写不准确的,当场告知需要更正的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代理机构按照要求更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更正信息后分值不足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更正信息后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最高年龄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提供虚假或伪造申报材料的,扣留相关材料,并根据《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申报信息修改

  1.已在系统成功提交信息未公示的,呈报单位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重新提交后,等待公示。

  2.公示期间系统已锁定信息,不能撤回修改。公示通过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受理书面申报材料的,如修改关键信息(呈报单位、本人和配偶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房产信息、捐款信息、义工服务奖项信息),或修改非关键信息但超出《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所列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的,在系统重新提交后须再次纳入公示。

  如修改非关键信息,且在本人《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所列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的,呈报单位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后,积分仍达100分以上的,可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无须再次公示),并根据系统提示重新打印呈报表格。

  3.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可申请修改或撤消(终止)申报信息。信息修改范围仅限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上的信息,但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

  修改信息: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人才引进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呈报单位打印信息撤消(终止)申请表,退回原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待“办理状态”为“审批通过”时,重新领取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

  撤销(终止)信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人员,点击“撤消(终止)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并退回原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注:信息撤销或修改后重新申报的,按重新申报时的业务年度的人才引进政策和业务指南办理。

  (九)查询进度

  代理机构查询:信息提交后,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在职人才引进”——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申请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本人查询: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人才引进办理状态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也可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查询。

  (十)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待市发改部门批准“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招、调通知”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转非”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人员)。

  (十一)后续事项

  1.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本人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已孕、已育的人员提供)等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及工作单位办理工作及档案关系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引进人员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背面附有《入户告知书》)、《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性质人员)、《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申请人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师:朱威(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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