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地点的确定有三个基本原则:居住地原则、长寿原则和未来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在全国各地投保,累计保险年限小于10年。其最终保险地点只能在户籍范围内选择,将不同地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区,并根据户籍养老保险政策申请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户籍制度的基本原则。
杜斌说。第二是从长原则,如果他有若干个地方,有超过10年的,一般的话就按照最长的时段来确定参保地,然后把短的时段转到长的地方。第三是从后原则,最后的参保地累计如果超过10年,他可以选择在最后地办理退休,这是从后原则。如果他在返乡前在若干个参保地参保,而且有一个参保地累计超过10年,那么这个农民工虽然回到乡里,到了退休年龄他可能选择在超过10年的这个地方累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杜斌说,换言之,非深户农民工如果在深参保累计超过10年,他可以把别的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退休后即使回到乡下,也可以享受深圳的养老待遇。而如果返乡的农民工不再回去就业,前面的累计又都不超过10年,现在的办法是他又把他原来就业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回户籍所在地。
杜斌补充说。非深户不能延缴延退网友6223说,不少在深圳参保的非深户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都没有累计满15年,我们的政策是比较明确的,是不可以的。杜斌很明确地表示,据了解,按国家有关规定,户籍居民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延退的参保,达到了最低缴费年限之才去申请待遇。
目前我们深圳市的政策也是适合于深圳市户籍人员,非深圳户籍人员不纳入这个范围,也就是说非深圳户籍的人员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就不能继续在深圳参保应该按照转移办法的内容办理有关转移,到户籍地或者按照最长的,超过十年的曾经参保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