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地城镇户口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宙辉报道: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外迁人口可入户居住地城镇户口。12日,广东省政府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鼓励外迁人口办理居住地城镇户口,保障外迁人口

办理居住地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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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宙辉报道: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外迁人口可入户居住地城镇户口。12日,广东省政府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鼓励外迁人口办理居住地城镇户口,保障外迁人口平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到2015年底基本解决外迁人口安置问题。

  再推进外迁人口入户

  《意见》明确提出,继续推进外迁人口入户城镇。1997年4月1日前迁移,在现居住地从事代(租)耕或二、三产业(劳务),已解决住房(含自购、自建或租用房屋)的外迁人口(违法生育的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准予迁入居住地城镇居民户口。外迁人口办理居住地城镇居民户口,需本人自愿向迁入地镇政府提出申请。外迁人口在迁入地城镇没有合法入户地址的,其入户地址由迁入地镇政府指定。

  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意见》明确,已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未享受过住房安置优惠政策并符合迁入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外迁人口,迁入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兴建移民安置房、安排公共租赁房等方式统一安置。

  而对于未迁入城镇户口、在迁入地农村散居或已形成村落、建有固定住房的外迁人口,允许其继续居住,其住房符合农村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迁入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享受“双重”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规定,原户籍为农村户口的外迁人口,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后,原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并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社保、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未迁入居住地城镇户口的外迁人口,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子女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不得强行清退宅基地

  外迁人口迁入城镇户口后,不再分配耕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外迁人口在现居住地合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暂不收回,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合理退出在现居住地合法获得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清退。

  背景小资料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为从根本上解决居住在韶关、清远两市石灰岩地区7个县(市)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的生活问题,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的民生措施。2002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相关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迁入现住地,作为城镇居民人口管理。但部分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尚未得到妥善安置,生产生活面临一定困难。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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