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居住证办证门槛应当按国务院条例要求予以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

深圳新居住证办证门槛应当按国务院条例要求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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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深圳规定要同时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居所才可申领居住证,即通俗讲的“两个同时”,而国务院规定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之一,就可以申领居住证。

  很明显,深圳的居住证条例与上位法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深圳关于“两个同时”,即同时拥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才能办理居住证的规定,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生效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即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就可办理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自从颁布实施以来,广大群众广泛反映办证难,条件多,且规定不合理。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及时出台,切实解决了上述问题,本人在此呼吁深圳市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降低办证门槛,以维护广大非深户籍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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