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黄山市居住证这样办理!

2020年6月8日,《黄山市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工作规定》印发,并开始执行。黄山市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工作规定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对全市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作如下规定:一、申领条件其他城市的公民,自在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

最新规定,黄山市居住证这样办理!

落户深圳咨询二维码  

  2020年6月8日,《黄山市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工作规定》印发,并开始执行。

  黄山市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工作规定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对全市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申领条件

  其他城市的公民,自在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我市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黄山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黄山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申请材料

  (一)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原件、首页和本人内页复印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地居住、就业、就读的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以上材料所涉各类证件,均需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申办流程

  (一)受理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民警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录入安徽省派出所基础工作管理系统,打印《居住证申领登记表》,由申领人签字确认,并将《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报人,同时,打印《黄山市公安局申请居住证呈批表》连同申请材料报派出所领导审核。

  (二)审核、审批、签发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导对申领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登录安徽省派出所基础工作管理系统签发。符合办证条件的,完成审核、签发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制证信息将自动上传居住证制证点。

  (三)制证

  居住证制证点完成居住证的制发工作,并将制好的证件经读卡器验卡合格后发放派出所。

  (四)验证、发证

  申领人(监护人)领证时,派出所应当场验证,证件合格,办理领证手续,领证人需在《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注明领证时间。

  (五)归档

  对已办结的居住证有关档案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居住证审批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包括《黄山市公安局申请居住证呈批表》及所需申报材料,由派出所统一整理归档。

  四、制证点的设立

  全市每个区县及黄山风景区、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设立一个居住证制证点,分别设在各公安(分)局治安大(支)队。负责本辖区审批通过的居住证制证工作。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的制发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收费待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标准后执行。

  (二)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拟在我市申领驾驶证(小型客车除外)或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在我市没有居住地或短暂居留并不长期居住的非户籍人员,可由我市的驾校和车辆销售单位负责数据登记和报送,到公安机关审核后出具居住登记证明,具体流程按照《黄山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交警总队关于简化部分人员居住证办理的通知》(黄公网传〔2017〕85号)的规定办理。

  (四)在不违反上位法和上级公安机关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因地制宜在居住证办理过程中探索新的便民举措,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局备案。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流动人口在此之前领取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举报/反馈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落户咨询2
最新资讯
落户咨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