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第四十四条不符合再生育要求,违背计划生育法律生育或者娃儿的,应当按以下限定对男女两方分别征收。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实上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事实上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乡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乡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实上收入超出当地乡镇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事实上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娃儿的,依照第
(一)项、第
(二)项限定的计量基数(以下简称限定的计量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娃儿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不能确定违法生育或收养做法发生时间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准计量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娃儿的,按生育一个娃儿计量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本领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交纳。乡、民族乡、镇或街道适用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限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