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还没签成,损失却已经产生。这种尴尬局面下,赔偿责任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许多人误以为只有正式签字盖章后,违约才需要担责。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若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对方受损,同样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并非简单的商业风险,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补救机制,目的是保护交易过程中的信赖利益。 恶意磋商与保密义务 如果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实则进行恶意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由此造成的对方损失,必须予以赔偿。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在接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最终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一旦因泄露或滥用这些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责任随之产生。这要求当事人在前期沟通中就必须保持高度的合规意识。 具体案件的责任认定,需要结合详细的证据链条与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梳理磋商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与书面记录,确认是否存在违背诚信的行为,再据此评估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