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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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4日

  

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目标:从2009年开始,利用5—10年时间,在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省属企业和在我省的金融机构、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四个领域,各引进并重点支持50名左右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的迫切需求,重点引进急需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以用为本。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区别不同引进对象的不同情况,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为目的,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四)统筹兼顾。坚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相结合,建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四条黑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重点是审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在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牵头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六条各重点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牵头;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省内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金融办牵头;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第七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立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项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进对象、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引进对象:在海外取得硕士(含)及以上学位,或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类似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且我省急需者可适当放宽为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急需且具有国际领先、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战略性、领军型人才。

  

第十条引进方式:打破国家、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制约,鼓励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以下方式长期或定期来我省工作,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一)以专利、专用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我省进行转化推广、入股,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开发机构。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等条件,与在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或开发。

  

(三)在我省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

  

(五)全职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

  

(六)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适合方式。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及资助程序:

  

(一)发布引才目录。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引才意见,汇总形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报协调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开发布。主要内容为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政策扶持、经费支持和实施计划等。

  

(二)物色人选。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引才申请。

  

(三)专家评审。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提出建议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评审专家须有一定数量的海外人才。

  

(四)组织审批。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对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全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审批。

  

(五)办理手续。经协调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调小组的批复意见,按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保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支持政策与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有下列工作条件:

  

(一)可担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可推荐担任国家重大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担任省重点创新项目负责人。重点创新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三)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本省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全职到事业单位工作,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后出或设立专门岗位。

  

第十三条进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引进人才,由省财政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建立5-15个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将其列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

  

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者,直接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五条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站两年期间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黑龙江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生活待遇:

  

(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相关生活待遇。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的个人意愿,负责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学、家属安置或推荐就业等事宜。

  

(三)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并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级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作满5年,并继续留在我省工作的,住房产权可归其所有;未使用单位提供住房的,可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补助。

  

第十七条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支持。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省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发改委、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等部门,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留学人员的联系,及时推荐优秀人才。

  

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省海外联谊会、中国海外学人黑龙江创业洽谈会组委会、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加强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为他们来我省工作、服务牵线搭桥。

  

第十九条进入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作为“特聘专家”,列入省委联系的专家范围。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人才供需双方的沟通联系。每年年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年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领域和工作性质,实行弹性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在我省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因其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协调小组审核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标准的,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可享受相关待遇;进入国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从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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